(2015)汕阳法民二初字第18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与周集雄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阳法民二初字第184-01号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法定代表人陈晓航。委托代理人郑豪升,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集雄,男,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62********。本院受理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集雄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82元,减半收取2891元,由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统  才审 判 员 郑  振  峰代理审判员 桂    渤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马金潮(代)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