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执字第3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冯立和、李开封等与林文明、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立和,李开封,蒋玉树,蒋加德,唐友祥,孙祚华,吴祥云,孙祖文,易昌付,邓细华,王治斌,申小波,李爱民,张荣得,杨恩高,罗兴强,林文明,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执字第320-2号申请执行人冯立和。申请执行人李开封。申请执行人蒋玉树。申请执行人蒋加德。申请执行人唐友祥。申请执行人孙祚华。申请执行人吴祥云。申请执行人孙祖文。申请执行人易昌付。申请执行人邓细华。申请执行人王治斌。申请执行人申小波。申请执行人李爱民。申请执行人张荣得。申请执行人杨恩高。申请执行人罗兴强。被执行人林文明。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原名称:广西建工联合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忠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冯立和等16人申请执行林文明、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经百色市中院审查执行异议复议后认为二审判决内容没有具体数额,因确定该数额不属于执行程序的职权范围,因此,应由申请执行人通过其他诉讼程序明确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范围的具体数额后,本院才能据以执行。而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林文明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林文明在银行无存款信息,也无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目前其本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百中民二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项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堂文审判员  李健祥审判员  周义富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梁景耿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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