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三民初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三民初字第00611号原告袁某。委托代理人姚健,江苏清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施继业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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