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赤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百锚与关福东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百锚,关福东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赤民初字第110号原告李百锚,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被告关福东,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百锚诉被告关福东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百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元,由原告李百锚负担。审判员  谭洪欢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梁启聪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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