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离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吕某、李某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李某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离刑初字第106号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打工。2014年12月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2015年7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打工。2014年11月2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2015年7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公诉二刑诉(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李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云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作为北城王府公寓2号楼外墙粉刷工程的负责人,明知吕某无特种设备操作证操作吊篮搬运粉刷涂料却未予以制止,在操作吊篮过程中,被告人吕某因不熟悉操作规程,操作不当,导致吊篮失控后与其共同搬运粉刷涂料的工人刘亮亮随吊篮从七楼坠落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山西省机械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014)起机鉴字第3号鉴定:高处作业吊篮钢丝绳、悬挂机构受到异常的作用力,使悬吊平台突然下坠,导致一侧工作钢丝绳断裂,产生的冲击力致使悬挂机构状态恶化,向楼下倾翻,造成吊篮坠落事故。经吕梁市离石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离)公(司)鉴(尸体)字(2014)033号鉴定:死者刘亮亮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腹部及肢体挫伤休克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吕某、李某的供述;2、被害人王红红的报案材料及陈述;3、证人樊瑞祥、贺海荣、张芝荣、薛军军的证言;4、山西省机械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吕梁市离石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5、吕梁新区城北新开发区北城王府关于10.16坠落事故管理组调查报告、技术调查报告、情况说明、照片说明;6、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居民死亡推断书、户籍信息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吕某、李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李某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对死者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赔偿,并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应当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被告人李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吕某、李某的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利平审判员  邓国平审判员  张亚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建华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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