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非诉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保定市清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冯志清、王孟达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保定市清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冯志清,王孟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清非诉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清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冉新社,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冯志清,农民。被执行人王孟达,农民。经审查,本院认为清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5)04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运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申请人保定市清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5)04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永振审判员  闫建民审判员  蒋艳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笑天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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