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保定市清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冯志清、王孟达行政裁定书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保定市
行政案件
非诉执行审查
保定市清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冯志清,王孟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清非诉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清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冉新社,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冯志清,农民。被执行人王孟达,农民。经审查,本院认为清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5)04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运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申请人保定市清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5)04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永振审判员 闫建民审判员 蒋艳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笑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