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8-15
原告邓XX与被告闫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威海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邓XX,闫XX
离婚后财产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2122-1号原告邓XX,户籍地威海市环翠区,现住西班牙。委托代理人杨玉山,山东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XX,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XX与被告闫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闫XX名下的位于威海市XX室房屋及车牌号为XX**的轿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照原告申请的标的额250000元,查封被告闫XX名下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宫伟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