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刑执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刚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刑执字第00426号罪犯陈刚。现在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2010)常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刚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0月26日,本院作出(2011)苏刑一终字第0077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3年4月22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常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5月25日,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2015年6月15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同年6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陈刚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陈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悔改表现突出,依法建议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刚于2013年10月入监。经过普法教育,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并决心重新做人。服刑期间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2月受到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陈刚的悔过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刚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涉毒犯,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陈刚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十一个月(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从2015年8月7日起至2037年7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查华荣审 判 员  张玉霞代理审判员  丁 益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海娇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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