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中刑执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罪犯李海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刑执字第1162号罪犯李海军,又名李享,绰号“二娃子”,男,出生于1988年3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遂宁市人。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服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7日作出(2008)遂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海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元,与同案犯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刑期自2007年11月14日起至2025年11月13日止。宣判后,同案犯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9日作出(2009)川刑终字第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09年6月29日送入川东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达中刑执字第9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院又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3)达中刑执字第10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该犯将于2022年9月13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东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李海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28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海军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线圈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28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川东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海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海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8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赵 维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杨兴敏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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