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2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2926号原告王某某,女,住滕州市。被告张某某,男,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亚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龙华周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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