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8-14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滕州市人民法院
滕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王某某,张某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2926号原告王某某,女,住滕州市。被告张某某,男,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亚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龙华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