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中刑执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罪犯刘文学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刑执字第1038号罪犯刘文学,男,生于1970年11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内江市人。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服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23日作出(2000)内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文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26日作出(2000)川刑终字第859号刑事判决,核准原判。该犯于2001年3月28日送入四川省川东监狱服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5日作出(2003)川刑执字第78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院又于2006年2月10日作出(2006)川刑执字第30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6年2月10日起至2024年2月9日止。本院于2008年1月10日作出(2008)达刑执字第12号刑事裁定,减去该犯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院又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2010)达中刑执字第141号刑事裁定,减去该犯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再于2012年1月3日作出(2012)达中刑执字第14号刑事裁定,减去该犯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院再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达中刑执字第1309号刑事裁定,减去该犯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该犯应于2016年6月9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东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刘文学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04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文学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夜间护监员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04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川东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文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文学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刑期至2015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赵 维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熊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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