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冈中监一刑执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国志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国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监一刑执字第00429号罪犯赵国志,现在湖北省黄州监狱服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1)武刑初字第1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国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8月21日至2024年6月14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黄州监狱于2015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赵国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国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该犯于2013年第二、三季度及2014年第一、四季度共获得四次表扬,2014年第二季度及2015年第一季度共获得二次记功。上述事实,有黄州监狱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三课”教育考试(考核)成绩单、黄州监狱罪犯减刑假释个人改造总结、黄州监狱罪犯减刑(假释)小组讨论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赵国志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国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8月21日至2023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立审 判 员  樊 军人民陪审员  熊春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严 明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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