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行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赵庆喜与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瑞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庆喜,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瑞安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瑞行初字第59号原告赵庆喜。委托代理人高宗祥、陈旭晖,浙江叶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林志林。委托代理人余心海,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安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胜峰。原告赵庆喜诉被告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瑞安市城市公园管理建设指挥部行政强制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庆喜诉称,2003年12月12日,原告所有的座落于瑞安市隆山公园西首的二层楼房被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瑞安市城市公园管理建设指挥部实施强制拆除。故请求判决确认两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2015年8月6日,原告以瑞安市城市公园管理建设指挥部系瑞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为由,将第二被告变更为瑞安市人民政府。本院认为,原告所列被告为瑞安市人民政府,依法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庆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爱福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人民陪审员  宋微微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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