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费商初字第2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强与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强,王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费商初字第2319号原告孙强,居民。被告王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强与被告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强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孙强负担。审 判 长  姚传平人民陪审员  姬广权人民陪审员  马玉良二0一五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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