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9-25
张小丹与杨长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长春市
民事案件
一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张小丹,现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杨长有,现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丹诉被告杨长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立君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世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