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中刑执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罪犯朱银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刑执字第1039号罪犯朱银华,男,生于1970年1月6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威远县人。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服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2日作出(2000)内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银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3日作出(2000)川刑一终字第9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银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于2000年12月29日送入四川省川东监狱服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8日作出(2002)川刑执字第1192号刑事裁定,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院又于2005年5月20日作出(2005)川刑执字第719号刑事裁定,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5年5月20日起至2024年5月19日止。本院于2007年4月21日作出(2007)达刑执字第262号刑事裁定,减去该犯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院又于2009年3月27日作出(2009)达中刑执字第150号刑事裁定,减去该犯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再于2011年5月4日作出(2011)达中刑执字第251号刑事裁定,减去该犯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本院再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2013)达中刑执字第313号刑事裁定,减去该犯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该犯将于2016年11月19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东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朱银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29.5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朱银华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地毯织造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29.5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川东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朱银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银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刑期至2015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赵 维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熊书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