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小字第0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辽宁德和顺物业有限公司诉张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辽宁德和顺物业有限公司,张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小字第01495号原告:辽宁德和顺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宝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玲,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洁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德和顺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德和顺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温权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康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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