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保定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今日显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今日显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167号原告(反诉被告)保定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容城县奥威路97号。法定代表人王荣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聂丽,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今日显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2#办公楼15层A-1803号。法定代表人苗雪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汉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保定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今日显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保定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今日显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反诉被告)保定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予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今日显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保定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23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今日显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向 平代理审判员 赵 旭人民陪审员 郭星辰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胡萌萌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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