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12-03
宁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史小蒙、李刚执行裁定书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
执行案件
宁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史小蒙,李刚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883号申请执行人宁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史小蒙,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李刚,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史小蒙、李刚非诉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行执审字第2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洪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少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