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9-10
孙光维与卢江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余姚市人民法院
余姚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孙光维,卢江铤
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252号原告:孙光维。委托代理人:徐捷,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继统,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江铤。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光维与被告卢江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光维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卢江铤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光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卢江铤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光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孙光维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青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曹钟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