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947号原告朱某,男,1989年1月24日生,汉族。被告徐某,女,1990年1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传洋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成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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