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9-06
原告朱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南京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朱某,徐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947号原告朱某,男,1989年1月24日生,汉族。被告徐某,女,1990年1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传洋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