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满佳锐与赵小娟抚养费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佳锐,赵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106号申请执行人满佳锐,女,2007年5月28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满光辉,男,汉族,1980年1月20日出生,系满佳锐之父。被执行人赵小娟,女,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满佳锐与被执行人赵小娟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满佳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宫初字第00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过督促,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未执字第011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苏 敏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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