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2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2548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告:邓某,男,汉族,1985年8月21日,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新张集乡金桥村冯庄50户。原告张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在外打工认识并相爱,于2009年4月9日办理结婚证,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郑利娜”2009年3月9日出生,次女“郑雪莉”2012年6月13日出生,由于婚前了解不够深入,婚后一直矛盾重重,双方经常为小事发生争吵,现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诉到利辛县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利辛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邓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张某再次诉至利辛县人民法院,望法院支持其诉求。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是和郑杰缔结婚姻关系,不是和邓某登记结婚,原告起诉邓某,没有明确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东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鹏程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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