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科宇与周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科宇,周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589号申请执行人周科宇。被执行人周律。上列当事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维持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127281.24元(人民币,下同),受理费1373.79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829.83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各银行、车辆管理、工商、证券、房地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财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周律的财产进行查证,发现被执行人周律公积金账户内有余额810.30元,该款已划扣,并将扣除执行费后剩余的760.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周科宇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因此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国辉执行员  马小梅执行员  李 凯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 彪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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