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绵阳市泰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伍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泰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伍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381号原告:绵阳市泰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普明南路东段134号。法定代表人:敖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尤金停,四川天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艳,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泰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伍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市泰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阳市泰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邓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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