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3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洪绍海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337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绍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26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绍海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绍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4月16日4时许,被告人洪绍海至本区康桥镇秀沿路XXX弄XXX支弄XXX号被害人程某某家中,欲实施盗窃时被发现而逃逸。2、2015年4月26日晚,被告人洪绍海至本区康桥镇秀沿路XXX弄XXX支弄XXX号被害人张甲家中实施盗窃。3、2015年5月11日3时许,被告人洪绍海经预谋后,至本区康桥镇秀沿路XXX弄XXX支弄XXX号被害人孙某某家中,欲实施盗窃时被扭获。被告人洪绍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时扣押作案工具剪刀等。上述事实,被告人洪绍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孙某某、张甲、程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陆某某、张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物证鉴定所鞋印鉴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照片、案发经过及被告人洪绍海到案后的供述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洪绍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洪绍海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洪绍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洪绍海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依照《刑法》第二十三条,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洪绍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绍海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扣押在案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没收。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洪绍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缪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丹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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