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潘佳育、陈建华与姚海波、顾莉红公证债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佳育,陈建华,姚海波,顾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511号申请执行人潘佳育,男,1958年3月12日生,住址上海市徐汇区。申请执行人陈建华,男,1976年5月25日生,住址上海市浦动新区。被执行人姚海波,男,1981年8月6日生,住址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顾莉红,女,1977年10月6日生,住址同上。原告潘佳育、陈建华与被告姚海波、顾莉红公证债权纠纷一案,(2015)沪东证执字第3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我院依照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拍卖,申请执行人同意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依法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沪东证执字第30号执行证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爱忠审 判 员  徐 颖代理审判员  范钦召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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