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11-30
刘法廷与黄然劳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淮北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1119号原告:刘法廷,男,195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黄然,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法廷与被告黄然劳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黄然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唐晓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豆春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