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开民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吉军与德州巨嘴鸟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吉军,德州巨嘴鸟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初字第1120号原告刘吉军,男,1970年1月23日生,身份证号371421197012305718,系德州巨嘴鸟工贸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德州巨嘴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京福高速路东104国道路北。法定代表人满增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吉军诉被告德州巨嘴鸟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吉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吉军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建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盈盈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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