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杨树国与王树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树国,王树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559号申请执行人:杨树国,农民。被执行人:王树岐,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树国与被执行人王树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24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洪军代理审判员  董传刚代理审判员  王安臣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福禄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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