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法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秦某与岑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法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秦某。被执行人岑某。本院在执行秦某申请执行岑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被执行人岑某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作出的(2013)德民一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怀胜审判员  李作良审判员  许宗报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唐铭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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