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黄法民一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俊权与广州市东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权,广州市东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黄法民一初字第560号原告:陈俊权,住广东省五华县。被告:广州市东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仅限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郑炜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敬兰,该公司经理。原告陈俊权诉被告广州市东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俊权,被告广州市东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炜然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敬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俊权诉称:原告于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11日受聘为东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做保安工作,被分配在黄埔老港海关缉私分局负责办公楼安全防护工作,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突然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依照《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给予本人支付赔偿金3个月工资(2000×3=6000元)。公司未给本人休年假,应按劳动法给予三倍加班费(5天×3倍×100元=1500元),公司违反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判处东某公司赔偿本人人民币7500元,并追缴五险一金。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的计算方式为公司无故解雇我,应给双倍补偿,我在职时间是1年零5个月,所以应支付3个月的工资即6000元。公司没有给我休年假,所以5天年假应支付3倍的工资100元/天共1500元。我的工资是2000元/月,一周休两天,每天工资大约是100元。被告广州市东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口头答辩称:对原告离职时间有异议。原告在职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8日。公司没有无故解雇原告,公司服务的对象是黄埔海关,原告是在缉私局工作的,原告与海关缉私局的领导发生较大的冲突,缉私局要求公司换人,公司经与原告协商,希望调他到黄埔老港海关同样的岗位,但原告不同意。想把他调到新塘(黄埔海关的另一个工作点),原告嫌远不愿去。原告希望到海关的石化宿舍,但那里已满员,安排不下了。协商无果后,原告在没有提出辞职申请,也没有提前一个月的情况下,就自行离职了。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1月1日入职被告处,任职保安。双方确认原告每月工资为2000元,被告称该2000元包括了工资1550+补贴。原告本是被告派驻黄埔老港海关缉私局的保安,后因原告与缉私局的领导发生较大争执,且一直未解决,原告遂要求调离原来缉私局的岗位,且缉私局也向被告提出要求换人。2015年5月8日原告停止在缉私局的岗位上班。原、被告多次商讨调换地点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5年5月13日原告再次打电话给被告相关负责人称如果还不解决的话,就视为公司解雇原告,但公司一直未能答复,之后原告申请了劳动仲裁。对于离职原因,原告主张是被告无故解雇,被告则称是原告自行离职。双方确认原告尚未休过年休假,被告称原告从未申请休年假,原告则主张有口头向主管提出休假,但没有休成。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赔偿金6000元;2、被告支付未休年假三倍加班费1500元;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为原告补交五险一金。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劳人仲不字(2015)第03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双方对原告的离职原因各执一词,均未有证据予以证实,应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要求经济赔偿金不符合规定,应计为3000元(2000元×1.5)。至于年休假的问题,双方确认原告未休年休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入职一年后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因此原告应计算年休假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起至其主张离职之日即2015年5月11日,经核算该段时间折算的年休假应为1天,且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工资应予扣减,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应为184元(2000元÷21.75×1天×2倍)。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补交社保的问题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本案中不予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东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陈俊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元;二、被告广州市东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陈俊权未休年休假工资184元;三、驳回原告陈俊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市东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胡梓苑邓国容附一:本裁判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附二:申请执行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在上述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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