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乌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钟万年、郭琴芬等与钟建明、钟国强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万年,郭琴芬,钟欢欢,钟建明,钟国强,钟顺金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乌民初字第149号原告:钟万年。委托代理人:郭琴芬,女,195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51********,系原告儿媳。原告:郭琴芬。原告:钟欢欢。被告:钟建明。被告:钟国强(曾用名:钟强强)。被告:钟顺金。原告钟万年、郭琴芬、钟欢欢诉被告钟建明、钟国强、钟顺金共有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林杰独任审理。2015年8月7日,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万年、郭琴芬、钟欢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钟万年、郭琴芬、钟欢欢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林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罗天伦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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