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9-12
钟万年、郭琴芬等与钟建明、钟国强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桐乡市人民法院
桐乡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钟万年,郭琴芬,钟欢欢,钟建明,钟国强,钟顺金
共有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乌民初字第149号原告:钟万年。委托代理人:郭琴芬,女,195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51********,系原告儿媳。原告:郭琴芬。原告:钟欢欢。被告:钟建明。被告:钟国强(曾用名:钟强强)。被告:钟顺金。原告钟万年、郭琴芬、钟欢欢诉被告钟建明、钟国强、钟顺金共有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林杰独任审理。2015年8月7日,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万年、郭琴芬、钟欢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钟万年、郭琴芬、钟欢欢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林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罗天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