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鑫峰与山阳县金川封幸化工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鑫峰,陕西省山阳县金川封幸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00641号原告张鑫峰,男,198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省山阳县金川封幸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川公司)公司地址,陕西省山阳县漫川关镇前店子村。法定代表人成传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鑫峰与被告金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鑫峰在通知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乐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聂东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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