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城法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梁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城法刑初字第185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杂工,住汕尾市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区检公刑诉(2015)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4日至3月20日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先后窜入汕尾市区“和顺花园”五处正在装修的房子,实施盗窃共五次,盗窃各类电线共16.5个,电线长度共约1650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窃的电线价值合计人民币2055元。2015年3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和顺花园”被抓获。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被告人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某利用其在汕尾市城区和顺花园做装修小工熟悉汕尾市区“和顺花园”环境等便利条件,于2015年1月24日至3月期间,趁装修工人下班无人之机多次窜入“和顺花园”内正在装修的屋内盗窃各类电线共15.5捆,赃物的价值合计人民币2165元。其中,第一次于2015年1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梁某某窜入该小区1栋3梯***室,盗窃1.5㎜型铜芯电线3捆、2.5㎜型铜芯电线2捆、4㎜型铜芯电线2捆;第二次于同月25日18时许,窜到该小区1栋3梯**楼的楼梯口,盗窃1㎜型铜芯电线1捆;第三次于同年3月18日18时许,窜入该小区2栋1梯***室,盗窃2.5㎜型铜芯电线1.5捆(其中1捆为半捆)、1.5㎜型铜芯电线1捆;第四次于同月19日12时30分左右,窜入该小区1栋2梯***室,盗窃1.5㎜型铜芯电线2捆;第五次于同月20日18时许,窜入该小区1栋1梯***室,盗窃1.5㎜型铜芯电线2捆、4㎜型铜芯电线2捆(已拆封)。经汕尾市价格认证中心物价鉴定,1㎜型铜芯电线每捆为人民币75元,1.5㎜型铜芯电线每捆为人民币90元,2.5㎜型铜芯电线每捆人民币140元,4㎜型铜芯电线每捆人民币220元。2015年3月25日,被告人梁某某在汕尾市区“和顺花园”被该小区保安抓获并报警。综上,被告人梁某某共盗窃电线五次,赃物的价值合计人民币216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时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黄某甲、陈某丙、黄某乙陈述,证人陈某丁、张某甲证言和辨认笔录,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公安局新湖派出所出具的《被盗窃物品(样式)照片》、《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汕尾市城区顺泰五金交电经营部出具的《购货清单》,《雄光灯饰出货清单》,汕尾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汕价认鉴[2015]063号),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汕城公字[2015]00281号)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共计价值人民币2165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起至2015年9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吕俊智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吕海潜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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