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8-27
祁学志与孔祥正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郏县人民法院
郏县
执行案件
祁学志,孔祥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郏法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祁学志,男,1968年6月26日生。被执行人孔祥正,男,1970年12月13日生。本院在执行祁学志与孔祥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郏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孔祥正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孔祥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支行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鲁青建执行员 何星布执行员 赵克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姬登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