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3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雪军、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公司与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公司、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3258号原告王雪军。委托代理人张剑、田申,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公司。负责人柳从平。委托代理人娄忠杰。委托代理人董小军。被告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世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军诉被告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公司、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雪军撤诉处理。审判员  戴永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振华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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