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李军与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
民事案件
二审
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李军,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
产品责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37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柏庐南路999号,组织机构代码67012012-4。负责人郑兴武,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军,1980年10月18日。原审被告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住上海嘉定区沪宜公路城中路口,组织机构代码73975966-4。法定代表人曾召顺。上诉人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昆民初字第3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恩乾审 判 员 孙 毅代理审判员 黄学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黄源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