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化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信用卡诈骗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昭化刑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56年12月,半文盲,四川省广元市人,现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2015年5月23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以广昭检公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12年3月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元市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283701147XXXX2。2012年4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使用该卡两次透支套取现金人民币共计10000元。由于该透支款未按期归还,中国农业银行广元市分行多次采用电话通知、邮寄送达、上门寻找等方式催收,但被告人李某某在知晓银行催收透支款后,以更改联系电话、长期不在家里居住等形式逃避银行催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5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将其透支的信用卡欠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6815.74元交至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还至中国农业银行广元市分行。另查明,2015年5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家属的规劝下,主动到案。2013年5月27日,中国农业银行广元市分行到被告人李某某所在单位寻找,被告知其已经退休,无法联系,到其所居住的小区寻找,小区保安称未看见被告人。2014年8月2日、2014年8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广元市分行分别以快递方式两次向被告人李某某送达“金穗贷记卡不良透支再次催收通知书”。2015年5月25日,广元市利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系广元市利州区某公司退休职工,2012年至2015年每月退休金分别为人民币1501元、1676元、1871元、2096元。2015年5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申请清偿透支款及资金利息人民币16815元,该款于同月25日支付清结并发还中国农业银行广元市分行。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归案情况、犯罪前科证明、被告人供述、办卡资料及“XXX2”信用卡交易明细、客户催收记录、金穗贷记卡透支催收通知书及照件、EMS回单、证明、发还清单等。以上证据经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质证后均无异议,因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透支,数额较大,且超过规定还款期限,经发卡银行两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属恶意透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家属的规劝下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定自首。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无违法犯罪前科,在案发后主动退赔了全部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思思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是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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