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二初字第00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郑祖聪与奇台县凯禹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祖聪,奇台县凯禹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二初字第00869号原告:郑祖聪,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29日,身份证号:5321281978********,现住云南省。被告:奇台县凯禹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奇台县法定代表人:汤金龙,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郑祖聪诉被告奇台县凯禹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书面审查。本院认为,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郑祖聪起诉被告奇台县凯禹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属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行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祖聪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为5278元,退回原告郑祖聪。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胥 维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唐晓芳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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