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李洪伟、哈尔滨伟业大酒店与黑龙江储备物资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洪伟,哈尔滨伟业大酒店,黑龙江储备物资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2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洪伟。委托代理人:王帅,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伟业大酒店。法定代表人:李洪伟,该酒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帅,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储备物资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王伟,该服务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朝霞,黑龙江冰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洪伟、哈尔滨伟业大酒店(简称伟业酒店)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储备物资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简称储备局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洪伟、伟业酒店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除交付租金外还需承担被申请人单位年度离退休人员工资、承担年度职工保险费,全部接收当事人储备局服务中心提供的原“黑龙江储备局招待所”在册职工等,双方建立的不仅仅是租赁关系,原审判决解除租赁合同错误,2011年3月-2014年7月间,李洪伟按照《资产租赁合同》的约定标准,支付了储备局服务中心员工工资,双方已经达成了新的合同关系,储备局服务中心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储备局服务中心提供的租赁物没有消防设施,存在严重违约,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关于申请人主张原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关系错误的问题,根据双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约定:1.资产为公有房产一栋,坐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霁虹街32号,现名“天河大厦”,大厦楼体的负一层至九层和地下车库;2.储备局服务中心对租赁财产具有所有权及监督权,李洪伟对租赁财产具有使用权,从事宾馆酒店经营;3.租期10年,自2001年3月11日起至2011年3月10日止;4.财产使用费39万元、承担年度离退休人员工资29万元、承担年度职工保险费12万元;当国内市场物价上涨较大,商品零售物价较2000年上涨幅度达到30%时,费用标准从达到上述幅度的下半年开始作等比例向上调整。计算方法:当年度费用标准=标的额×(1+上年度对2000年哈尔滨市零售物价总指数增长百分比)。指数增长幅度的标准以哈尔滨市统计局公布的报告为准。5.李洪伟应全部接收储备局服务中心提供的原“黑龙江储备局招待所”在册职工,并妥善安排,不在大厦工作的在册职工,李洪伟应按月支付该职工档案工资的60%的工资;6.储备局服务中心在李洪伟经营的酒店消费应享受贵宾待遇,每年无偿提供职工餐的费用标准不得低于10万元;7.储备局服务中心应保证李洪伟租赁期间楼房的采暖和供水、供电,如果是储备局服务中心人为原因造成的停暖、停水、停电,因此给李洪伟造成损失的,由储备局服务中心赔偿;8.在李洪伟租赁期限内,如储备局服务中心转让财产所有权,应提前通知李洪伟,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在同等条件下,李洪伟有优先权;9.在租赁期内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等各项财产的大小修理均由李洪伟负担;10.李洪伟对储备局服务中心的财产,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必须征得储备局服务中心的书面同意,李洪伟装修或改造的成果,租赁结束或合同终止时,必须无条件无偿地交给储备局服务中心。该合同原判决认定有效正确。上述约定租赁期限于2011年3月10日届满,故申请人主张原判决解除租赁关系错误没有事实依据。此外原审查明2011年3月-2014年7月间,李洪伟按照《资产租赁合同》的约定标准,支付了储备局服务中心员工工资,依据该《资产租赁合同》第5条规定,李洪伟应全部接收储备局服务中心提供的原“黑龙江储备局招待所”在册职工,并妥善安排,不在大厦工作的在册职工,李洪伟应按月支付该职工档案工资的60%的工资。该条款并未约定接收在册职工的行为仅限于租赁期限内,李宏伟仅以其支付员工工资为由请求确认双方形成新的合同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原审中,李洪伟、伟业酒店提出双方就继续租赁伟业酒店之事宜已达成口头协议,只是对租金金额存在争议,但储备局服务中心并不认可,原判决亦未予认定,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亦不能成立。关于储备局服务中心提供的租赁物没有消防设施,是否存在严重违约的问题。经审查,诉争租赁物的建设单位及所有权人系储备局服务中心。租赁物建设完工后,经储备局服务中心提出申请,2000年2月2日,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作出文号为(黑)公消监(2000)字第01号《黑龙江省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批准诉争租赁物可投入使用。李洪伟承租诉争租赁物之后,��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消防科分别下达了几次责令整改通知书,均未提及李洪伟、伟业酒店提出的诉争租赁物的部分楼层完全没有消防设施的问题。同时,根据双方签订的《资产租赁合同》第二条“在租赁期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等各项财产的大小修理均由李洪伟负责,费用由李洪伟负担。在租赁期内如设备用具等租用财产达到正常使用年限或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提前更新,由李洪伟负责更新改造,费用由李洪伟负担,租赁期结束或合同终止时,更新改造成果归储备局服务中心所有”之约定,租赁物的消防设施不合格造成的维修改造,该责任应由李洪伟负担。关于申请人提交的几组证据,除2014年12月22日储备局党组扩大会议的录音外均在原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已经举证或质证,且该录音证明不了双方就继续租赁诉争房屋达成了合意,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亦不能成立。综上,李洪伟、伟业酒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洪伟、哈尔滨伟业大酒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东兴代理审判员  白 捷代理审判员  李 懋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安伟亮第4页共4页第1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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