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彝法执补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荣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荣宇,余宜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彝法执补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陈荣宇(又名陈羽)。被执行人余宜友。原告陈荣宇与被告余宜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06)彝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30日作出的(2007)昭民二终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由被告余宜友赔偿原告陈荣宇车辆损失费15000.00元,并缴纳诉讼费2800.00元,被告至今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余宜友给付标的款15000.00元,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补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余宜友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彝法执补字第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忠审判员 吕 志审判员 彭应连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伟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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