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12-16
内蒙古新福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车凤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乌海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内蒙古新福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车凤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887号原告内蒙古新福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四玉。被告车凤雷。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内蒙古新福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车凤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并同日向原告内蒙古新福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宏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