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11-06
申请执行人崔长义与被执行人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延吉市人民法院
延吉市
执行案件
崔长义,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崔长义,男,汉族,1976年3月25日生,现住吉林省敦化市民主街。被执行人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崔长义与被执行人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崔长义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延民初字第35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本案与本院(2014)延执字第1001号案件属于重复立案,应撤销本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延民初字第3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铁执行员 李俊霖执行员 管清泉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永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