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宋文斌与商洛市峰光无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商洛市
执行案件
宋文斌,商洛市峰光无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州执查字第0023-1号申请执行人宋文斌,男。被执行人商洛市峰光无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小涛,总经理。宋文斌与商洛市峰光无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商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商劳仲案字【2014】第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文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商洛市峰光无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商洛市峰光无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邮政银行账户,限额56000在结书表人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林增锋审判员 党军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苏朝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