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李忍良与薛鹏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李忍良,薛鹏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620号原告李忍良。委托代理人翟芳,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鹏江。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白西全,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忍良诉被告薛鹏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忍良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忍良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忍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养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高雪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