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智涛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智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404号被执行人陈智涛,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漳平市。关于被执行人陈智涛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以(2015)漳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已查询两次)、车辆、船舶、工商、国土、房产等财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漳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涉及被执行人罚金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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