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陈智涛罚金执行裁定书
漳平市人民法院
漳平市
执行案件
陈智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404号被执行人陈智涛,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漳平市。关于被执行人陈智涛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以(2015)漳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已查询两次)、车辆、船舶、工商、国土、房产等财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漳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涉及被执行人罚金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