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商初字第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晓东与杭州东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初字第0129号原告李晓东,男,45岁。被告杭州东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富阳市东洲工业功能区十三号路10号3幢三层。法定代表人楼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东诉被告杭州东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东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东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晓东撤回对被告杭州东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4元,减半收取452元,由原告李晓东承担。审 判 长  李东升人民陪审员  于 杰人民陪审员  刘志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单玖金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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