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194号张从法与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立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杭经开劳人仲案字(2015)第302号仲裁调解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从法于2015年7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景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杭州景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为履行部分案款。8月6日约谈申请人研判案情,申请人不能提供新的有效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19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启明审 判 员  吕瑜岚代理审判员  章岳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潘洁颍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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