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林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朱某某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朱 某 某 盗 伐 林 木 罪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珲林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男,1967年5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现住珲春市马川子乡。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5月7日被珲春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3日以珲林检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了本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长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被告人朱某某为种植人参挣钱与珲春市春化镇居民倪某某签订了租赁珲春市三道沟山洞下面,面积为三百丈的参地合同,合同期为五年。2015年4月20日至21日,因搭建参棚需要参弓子,被告人朱某某在无合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携带手锯和砍刀到珲春林业局河山林场施业区内124林班20、23小班内盗伐幼树312株,将所盗伐的幼树都用于搭建自家参棚。经延边林业科学研究院鉴定,被告人朱某某共计盗伐幼树312株,价值为936.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倪某某、古某某、戴某某、熊某、朗某某、赵某某证言,被告人朱某某归案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检尺野帐、扣押物品清单及作案工具,承包参地协议书、鉴定结论书,木材收缴证明,被告人朱某某供述材料,被告人朱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擅自砍伐国有林木(幼树),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本案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朱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铁根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金文花附:1、《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4、《刑法》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5、《刑法》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6、《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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